公司承担员工个人部分社保计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依据),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按实列支的.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归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团体福利.
因此会计上应当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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