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税三中如何处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差异?

在金税三中如何处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差异?

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形势下,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逐渐增大。会计利润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并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却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见,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

暂时性差异具体表现 为了避免暂时性差额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同时也会提升政府会计与税收监管的成本。因此,为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避免重复纳税,企业有必要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正确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其核算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第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结合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确认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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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

(1)会计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2)使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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