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发表过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的应对办法,以及向上一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程序等问题的文章,引起网友的评论。在评论中,有些误区今借此文章指明,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多次讲过,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种要求合理合法,且有严格的法规依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其次,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两种渠道进行。
渠道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继续向更高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核。
法律依据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渠道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再次,以上两种渠道不要同时进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否则人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家公安机关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无论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复议或者复核,都应该有序依法进行,不要觉得自己想得很全面,什么都去作,结果会使自己很难堪的。也就是说,二者虽然都是维权渠道,但是只能选择一项进行,否则就是顾此失彼。
另外,欢迎广大网友献计献策,但是一定不要误导性给出意见,毕竟维权的路上都不容易,走了弯路就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