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6万-40万元)的,可以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 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1500万元)的,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500万元)的,可以在10-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 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量。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增加基准刑的10%-30%;
(3) 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根据案件中的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情况后,确定宣告刑。
6.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7.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 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