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虽然按照合同的规定,你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你发现了对方有上述情况发生时,你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产生损失。

举两个简单案例供大家理解下不安抗辩权:

1、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付款后七天内提货,但买方在付款时发现货已被查封,卖方已丧失了履行能力。这时,买方如果付了款也拿不到货,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某培训公司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一份电脑合同,约定培训公司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40台,每台售价3000元,当月供货20台,第三个月供货20台,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电脑的交货和付款义务。次月,电脑公司获悉培训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款。电脑公司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电脑的交付,同时书面通知培训公司,若想继续供货,培训公司需提供担保或预付货款。培训公司不同意,并以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电脑公司采取不安抗辩权的措施,是必要的、合法的,依法判决驳回了培训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要提示:

大家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须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否则中止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要恢复履行。

第三、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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