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招待费该如何扣除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开办费,再按开办费的规定扣除(即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三年内摊销)。
举例: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假设该公司采取“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根据""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政策:
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10×(1-60%)] =96(万元)。
由于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96)+[20×(1-60%)]=112(万元)。"
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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