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行为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分别理解)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难点中的难点。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大体上有新旧两种学说。

长期把持实务界的是旧说,也就是传统的通说。

传统通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两个以上的合格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看得出来,这是基于犯罪构成四要件技术框架,得出的结论。

更有生命力的是新说。

新说基于犯罪构成两阶层理论的技术框架,将共同犯罪的概念完全封印在 “不法” 层面,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故意等责任因素。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考察1个条件:对实行行为是否产生了物理上的、或心理上的助力。如果是,则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一个貌似仅存在于理论层面的概念。界定同时犯的概念,更大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什么叫共同犯罪。

按照旧说,很容易混淆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概念。因为按照旧说关于成立共同犯罪的4个条件,根本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犯。因此,有人提出,区分同时犯与共同犯,关键要看,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也就是意思联络。如果有,就是共同犯。如果没有,就是同时犯。

然而,如果以 “是否存在通谋” 为区分标准。那么片面的共同犯罪(一方知、另一方不知)就不再属于共同犯罪。这个结论,明显错误。

毕竟,旧说并不否认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包括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甚至片面的实行犯。只不过,在片面的共同犯罪的场景中,旧说借助 “部分犯罪共同说” 的理论工具,进行了一些自我修正。

新说当然更加认为,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而且,新说得出这个结论,不需要借助“部分犯罪共同说” 的理论工具,只需要考察1个条件:对实行行为是否产生了物理上的、或心理上的助力。作为明知的一方,当然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制度来处理。作为不知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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