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2022强制执行新法规)

一、概念: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第4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18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的期限: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冻结的期限:30日;30日。期满金融机构应当解除。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强制执行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自己执行,没有的可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禁止采用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中止执行:第39条(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第40条(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法加处滞纳金或者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代履行: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3、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4、行下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的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第55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法院决定:1、五日内受理(不受理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复议)、书面审查、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有第58条情形之一的,(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复议。3、因情况紧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应当自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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