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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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九于2021年4月2日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歌厅内,与白某发生冲突,张立九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白某的胸腹部一刀,白某因肝脏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出血、颅内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张立九于2021年4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张立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张京华律师解答:
张立九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立九作案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案发后张立九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张立九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再酌予从轻处罚。
张京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