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对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现存争议。我们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权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仅对物权的内容而非权属发生争议时,由于物权权属已确定,故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当事人当然为物权人;在当事人之间对物权权属发生争议时,也同样存在一方当事人为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但由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实质为请求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权利, 而非请求相对人确认权利,故其不同于狭义上的请求权,但从广义上而言,其也为请求权。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在传统民法中,恢复原状请求权系侵权请求权,也含有损害赔偿的内容。但在我国《物权法》中,系将其与损害赔偿共同作为物权的保护手段,换言之,其与赔偿损害请求权是并列的两种请求权而非具有包含关系的一种请求权。而且,对于恢复物的圆满行使状态而言,对于某些特定物而言,恢复原状请求权确属必要,一概认为其可以赔偿损失请求权进行代替, 一概否定其为物权请求权过于绝对。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关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物权确认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主要理由是:首先,物权确认请求权本身是为了解决物权存在与否而产生,以物权的确定为内容,在行使之前权利并未确定;其次,物权请求权确权内容是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权利,在权利发生争议情况下要求公权力介入,对当事人权利请求国家机关作出最终判断,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司法上的请求权;最后,基于产权争议为一种持续性状态,物权确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计算点实践中很难计算。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传统民法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而独立的请求权,是物权遭受不法侵害后,物权人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而依法享有的请求权。我们倾向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该项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从物权排他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防卫请求权,对于所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在取得时效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如果认可上揭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有将物权空虚化的可能。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这类侵害行为或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所以,根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排除妨害,就是请求法院判决强行排除妨害人的妨害行为。从请求权的层面命名,其与停止侵害请求权属于德国法系规定的妨害除去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只要这种现实妨害和危险存在,物权人就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如果该请求权罹于时效,则尽管物权人享有物权,但其无法对物享有完整的支配权,使该权利流于形式,因此,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此为消除危险请求权。从请求权方面考虑,其相当于德国法系的妨害防止请求权。该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但其主张权利的相对方是造成危险状态的设施等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该请求权指向现实存在的危 险,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物权人尽管享有物权,但无法全面行使其权利, 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即恢复原状请求权。我们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同,后者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圆满状态, 而恢复原状实质为损害赔偿,任何对受损财产修复还原都需要付出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特征之一就是货币的形式量化。承担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所付出的均为可货币化的财产不利益。我们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是,还有观点认为,如果作为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予以判断和适用。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我们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确认:债权请求权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原则,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例外。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 权若长期不行使会产生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此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存有共识,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无太大争议。
六、有观点认为,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遭受侵害或者妨害时,为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分割共有物请求权不以共有物受到侵害为前提,并不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特征。究其实质,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其本质为形成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前两项涉及物权请求权。该法起草者认为,首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其目的是解决对物权权能的障碍、发挥物的效用,回复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无论经过多长期间,法律不可能允许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这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基本理论,故这三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不动产包括登记的不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主要是农村地区房 屋),其中,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条件下规定已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则会导致时效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考虑到农村地区房屋还有不少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房屋产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第二,动产包括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后者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价值较大,准用不动产管理的很多规则,这类动产多进行物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后会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故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