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以何时的法律作为依据呢?
法律是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原来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却在若干年后变成了合法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如果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之后,该行为又变成了合法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到底是对还是错呢?究竟以什么时候为判断标准呢?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艾先生因为其土地权属有争议,所以向国土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国土分局对该事实进行了调查,也核实了相关的证据,作出了不利于艾先生的答复。艾先生虽然对该答复不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土局对撤销该土地的处理,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例如宅基地使用登记卡等材料。但是因为该争议年代已经久远,仅凭艾先生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办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艾先生。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为判断标准。在行政在本案中,国土分局在收到艾先生的申请后,就做出了相关的调查。在这一过程中,因为艾先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艾先生,所以才做出了对艾先生不利的行政行为。但是艾先生事后补充证据的行为并不能否认之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最终驳回了艾先生的再审申请。
虽然本案并不涉及法律的变动,但道理是一样的。即使是法律出现了变动,也应当按照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使法律作出了修改,也不能适用新的法律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以何时的法律作为依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