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文)

一、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制度,区别在于:

(一) 法律依据:前者依据为《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后者依据为《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二) 人员组成:前者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后者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三)仲裁范围:前者解决的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后者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纠纷且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是两者都存在限制条件。

(四)诉讼关系:前者适用自愿仲裁、或裁或审原则,即达成仲裁协议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后者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先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二者均存在限制条件:

1.仲裁消极适用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消极适用范围: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五)管辖:前者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后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申请限制:前者须事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后者无此限制。

(七)裁决效力: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原则上,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发生劳动争议,去哪申请劳动仲裁?

1、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在工作地不是单位注册地的情况下,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一般适用工作地的有关规定。也可以使用单位注册地的规定,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比较高;

(2)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适用单位注册地标准,而非适用工作地标准。

四、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1、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

2、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随时都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监察的受理期限为2年。

4、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两年内: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五、劳动仲裁开庭时是否可以变更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申请人可以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变动】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六、劳动仲裁能重复申请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法律法规

七、劳动仲裁结果会怎么公告?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的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在仲裁委员会张贴公告;(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八、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作诉讼主张的根据有哪些?

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

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九、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范围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我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阶段的调解协议吗?

依据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由此可知,只要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认可,是不能要求撤销的,相反是必须予以履行的,否则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