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小娟
债务担保,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在民间借*中,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以保障借出去的钱能够及时收回。
案情
欠款不还闹上法庭
2017年11月,从事建材生意的尚军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书。早在2013年,李祥向尚军购买了压条、转角等建筑材料,共计50余万元。其间,李祥向尚军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7月双方对账,李祥欠尚军货款16.6万元。7月13日,李祥给尚军出具了欠条,承诺欠款在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李祥的妻子王红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备注如到期不按时偿还,逾期利息每月按5分计算。可到了2019年,李祥并未归还,尚军多次要求李祥还款,并要求王红承担担保责任,但李祥以种种借口拖延,担保人亦不予承担担保责任。无奈,尚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祥立即偿还欠款16.6万元;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2.4万元,各项合计39万元;王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城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祥收到尚军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尚军主张偿还欠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约定明显过高,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王红在担保人一栏处签字按印确认,故应对李祥拖欠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判决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尚军货款16.6万元,并支付利息17402元;王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之后,李祥和王红不服城东区法院的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释法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要分清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卧岭分析,担保在借*过程中,屡见不鲜。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外延极广。担保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本案中王红属于连带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在于,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对一般担保人而言,最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在诉讼的问题上,如果担保人属于一般担保人,债权人可以单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单诉担保人;如果担保人属于连带担保人,债权人既可以单诉债权人,也可以单诉担保人,同时也可以将债权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连带担保要比一般担保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将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修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来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则相反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一般担保,不是连带责任了。
鲁卧岭还提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已经签过字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当适用原来担保法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签署担保条款则一定要明确是否承担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