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回扣账务该如何处理
经销商做医院业务的,经销商底价拿货,高开发票,医院按照发票金额回款给公司,医院的回款扣除高开发票的税金后要现金支付给经销商。
目前处理办法: 经销商底价拿货 —- 计入预收账款
高开发票—- 按照发票金额 计入收入 结转预收账款
医院按照发票金额回款—- 挂账 其他应付款
现金返款—– 拿发票 计入营业费用
这样处理的后果:
1、其他应付虚挂了很多
2、营业费用虚增
如果是给买方人员的业务回扣(指在买方的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给的那种),不能记放商业折扣,那样就需要少开增值税发票,对方是不会同意的,生产企业要记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商业企业记入营业费用,具体的二级科目应该记入“其他”,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有专门一个科目来核算这种回扣的,这也是不合法的。
回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请参照下面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贵公司拟实施的折扣方式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以上就是小编对医药行业回扣账务该如何处理做出的分析与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