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对方误作废,进项税额转出时怎样做分录?

  已认证的发票对方误作废,进项税额转出时怎样做分录?

  得分两个情况:

  1、对方不再开票给你了,你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对方会补开票过来:先别做进项税认证,挂在其他应收款。商品按发票不含税金额暂估,等票来了,再在贷方冲其他应收款,并借方入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收到那张作废票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纳税申报时,此笔进项税不能抵扣。

  (2)收到正确的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发票作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发票作废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如发票已经入账,则予以原样冲回即可,如原发票未入账,不需要入账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发票作废即已经不能再证明原业务有有效性,这种作废的发票不应入账。因此,原已经入账的,予以冲回,原来未入账的,不需要入账。

  已认证的发票对方误作废,进项税额转出时怎样做分录?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这个问题做出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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