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驳回的救济途径(再审程序的救济方式)

我国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二审的生效判决不服的,一般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会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十二种再审情形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会下发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被驳回再审申请后仍然不服原生效判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

申请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全部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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