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一个案子,A律师报价10万元,B律师报价5万元,C律师报价1万元。为什么?
律师们作为“精英”总是比较“高傲”的,一再强调这是其作为一个“有能力的”受托人完成委托所需的成本。
但如果跳出律师们的思维习惯,将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雇佣”场景下来理解,我们可能会更容易想明白形成不同价格的机制。
这里面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团队化”,即只讲从始至终都是一个律师在办案的情况。
好了,现在,我们开始。
我作为雇主,当然是希望“用更低的价格,雇佣一个能为我创造更大价值的雇员”。
我需要雇员做的事情,就是替我打这个官司——当然,前提是这个官司不是必输的——如果是必输的,那至少能让我不要输的那么惨。
第一,比如,从工作量上看,收集整理证据、分析敌我双方的证据材料、撰写我方材料、开庭,这些“必备工序”需要16个小时。
第二,有以下三名应聘者可以选择:
A,从业十年,获奖无数,博览群书,能文能武,即所谓的大咖。
B,从业五年,崭露头角,已经小有名气,即所谓的骨干。
C,从业1年,萌新一个。
也就是说,办完(注意是办完,不是办好)我这个事,ABC三个人均需至少16个小时。
如果仅仅考虑工时,似乎三个人并无区别,选谁都是一样,还不如选便宜的C。
但是,我要的是办好我的事,不是办完我的事。
所以,我自然希望是能招到A,最不济也是B。
于是我向A提出:
既然C说1万元就可以搞定16小时的工时,那么,也就是说,即使按625元/工时的标准算,你们也是有利可图的。
所以,我给你翻三倍,按2100元/工时的标准付工资,即3.5万元律师费,你干不干?
对于A来说:
1、3.5万元只是其报价的三分之一。如果他接受了这个价格,一方面,就是暗示他报价的时候在吹牛,另一方面,也是暗示他就值这个钱。这样下去,事情越往后,越会让雇主觉得3.5万元都高了。
2、不论是3.5万元还是10万元,该做的“必备工序”都一样。但是,给10万元,A可能会挑灯夜战,给3.5万元,A可能只会在开庭前扫一眼案卷。
3、不论最终收了多钱,我都会觉得,只要A收了钱,就要对我负责。那么,对于A来讲,既然我都这么难缠,与其收3.5万元受气,不如收10万,至少钱包没亏——而事实上,付费越少的客户,要求往往越高。
所以,A必然会拒绝我的要求。
如果站在我的角度,会觉得A不可理喻——蚊子腿也是肉,3.5万虽然少点,他为什么不挣呢?
可站在A的角度:
1、钱收少了,该做的事一件不少,且不说前面说的,掏钱少的越难缠,即便这个雇主通情达理,但A作为一个功成名就的大咖,怎能容忍自己职业生涯中出现败笔?可要避免败笔,就要付出远远大于“必备工序”的时间和精力,3.5万元就亏了。
2、我即使不挣你这3.5万,我也不愁吃喝,图个逍遥自在,它不香吗?客户提出这样砍了三分之一的报价,其实就是对我的一种冒犯,因为他觉得我就值这么多。与其和这种人周旋,我为什么不看看书、喝喝茶、写写字,图个清闲,还免得和这种难缠的人打交道?
3、我报10万,不是说我的工作时长就一定高于C,而是因为我走过的路值10万。因为我走的路比BC长,所以我能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问题,我能看出别人看不出的风险。你给我10万,我就告诉你有哪些问题、哪些风险。可你给我3.5万,你还指望我给你说什么?
可我如果不说,是不是有违我的职业道德?
所以,从工资的角度讲,高报价不过是一种“绩效工资”,对于高技能的员工,只有这样的高绩效工资,才能吸引他们。
另外,可能有人会对A说:
那你就等着别降价吧,看你能不能被饿死。
这其实根本不是问题,因为A既然能报出这个价,那说明其收费标准肯定是被其周围圈层所接受的——如果长期卖不上这个价,他早降价了,还会和你在这费口舌?
所以,对于雇主(委托人)而言,排除确实捡到漏的,如果想招牛人,就得掏高工资;如果不想掏高工资,自然就招不到牛人。
当然,如前所述,也总有能捡到漏的,因为各种原因,掏了个低价,找了个牛人。但这种好事,不要指望能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