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举例说明)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权利义务安排而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须依法进行,法无规定不可为,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以强制的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区别于行政指导、行政调解,体现了行政强制的强制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加了一个有形的外部影响,体现了行政强制的物理性。行政强制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接下来分述之。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具备上文谈到的行政强制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紧急性、临时性、非处分性等特性。紧急性,讲得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必要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面临的是危害正在发生或者有发生之虞的紧急情况,非必要不实施;临时性,表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而是暂时的控制行为;非处分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只影响财物的使用权而不转移其所有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委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可以立即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履行上述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包括在内。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但需要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依附性,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须有一个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和非处分性不同的是,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和处分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执行罚又包括加处罚款和收取滞纳金。直接强制执行分为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部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相应地,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两种程序。

海关、税务、公安、国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强制执行;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立即强制执行。除情况紧急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若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行政强制是羁束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严格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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