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实施细则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

红网时刻张家界1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光阳)日前,笔者从永定区司法局获悉,《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已重新制定并出台。该细则对永定区人民调解奖补案件分类、奖补对象及标准、奖补申报及审核、奖补发放及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永定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股长秦玉顺向笔者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会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

《细则》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等,划分了100元/件、200元/件、300元/件、500元/件的奖补标准,并明确规定,奖补对象为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或聘任并报经区司法局备案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具有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享受“以奖代补”待遇。

永定区自2015年推行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以来,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大大调动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本次《细则》的重新出台,进一步提高了奖补标准,将会发挥更大助力推动永定区人民调解工作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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