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帮信罪司法解释(帮信罪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警示

“不要随意出借银行卡,永远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22岁的小杰曾在酒吧工作过,在朋友的介绍怂恿下,租借出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他人流水过账,以此获得“分红”,拿取“报酬”。小杰也曾通过短视频平台看到过类似反诈宣传信息,但他并未引起重视,总是草草滑过,不做了解。

看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大额的“流水”转账,也曾有过警惕,但在“省力”“快利润”的不断诱惑下被蒙蔽了双眼,毕竟在他看来,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应该没事的吧”?

直到办案民警联系他时,想后悔却为时已晚。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小杰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究竟什么是“帮信罪”?都以什么形式出现?涉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接下来的内容,一定要认真看!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什么是“跑分”

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的账户。而在这个“跑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相当于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案件追查的难度。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些单位和人员开办贩卖“两卡”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仍逃不过法律惩处。

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

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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