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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缪尔·约翰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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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悠要和大家来辨析一下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通常还会涉及到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动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比如说,甲和乙都对某房屋主张所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房屋的归属,那么甲和乙就分别是原告和被告。But此时第三人丙听说了该诉讼的消息,发现甲和乙争议的房屋应该属自己所有,遂主动向受理本案的法院起诉,要求加入甲、乙二人的诉讼之中。此时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实所谓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就前面列举的那个例子来说,即使没有甲、乙二人之诉,如果有其他人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丙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形成一个独立的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主动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其为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之后,其地位相当于原告,原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则变成了共同被告。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均形成对抗;
如果该第三人只否认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第三人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了10万元并签下了借条,然而甲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但同时又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其财产,乙知晓后遂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转让财产行为。如果乙仅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追加财产受让人丙为第三人。
此时,丙对甲、乙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如果法院撤销了甲的转让财产行为,那么丙受让的财产将尽数归还,即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丙存在利害关系。此时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主动追加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地位,他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但在本案的判决中有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义务时,其有权提起上诉;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同意和签收权。
在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中尚还存在缺陷:
当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该第三人根本没有决定权,即使他并不想卷入诉讼纷争中,也是无可奈何啊
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面临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或责任,却在诉讼中不能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那么其申请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就会更小
今天小悠的分享就结束了,看到这里,你分清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了吗?
希望小悠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