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
只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认证抵扣,跟付没付款没有关系。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收购烟叶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烟叶属于农产品范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买价,除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外,还应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烟叶税法》规定,烟叶税应纳税额按照烟叶收购金额的20%计算。
但在实务中,除正常支付收购价款外,部分烟叶收购企业还会向烟叶生产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其实质也属于购买烟叶支付的代价。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的买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也就是说,对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给烟叶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补偿,不论实际补偿是多少,也不论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是否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价外补贴统一按照收购价格的10%并入烟叶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烟叶税。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财税〔2011〕21号的规定,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某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烟叶收购价格为1000万元,价外补贴为120万元,且价外补贴未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此时,应缴烟叶税为220万元,计算公式为1000×(1+10%)×20%,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46.4万元,计算公式为(1000+220)×12%。
看过了未付款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后,在实际工作红遇到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会计事宜时,记得要能够分清楚、弄明白再进行抵扣,不然稀里糊涂抵扣错误了将来被税局查账可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