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征收农村耕地的法律程序)

征地是个重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的约束。征地必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否则便属于违法征地。那么,如何征地才合法?

 

 

首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定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个人或开发商无权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不是政府部门随意就可以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五,征收农村土地要给予老百姓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而言之,要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合法征收,并且要满足老百姓日后生活需要,让失地百姓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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