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法关于证据的认定规则)

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法宝在线的律师借助一些案例和法律实务,列举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三点: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另外针对这样类型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批复,即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在收集录音时,不可采取暴力手段等胁迫、威胁对方做出对他不利的谈话,否则也是无效录音。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如录音证据不连贯,被剪辑、拼接,可能受到对方或法院的质疑而启用鉴定程序,以鉴定结果论其真实性。如录音证据为复制品,非原始载体呈现,那么其在法律上无真实性可言,就更别谈作为证据证明了。

4、有其他证据佐证。还原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多种形式证据相组合联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贴切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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