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前提,审查起诉更是把好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审查起诉程序
侦查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主要进行如下程序:
第一,告知程序。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申请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审查起诉期限等程序性告知。
第二,讯问程序。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期限内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新的辩解和供述,以便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关键点。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也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可能性。
第三,延期程序。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除外),如果在一个月无法办结的,可以延长15日。
第四,退查程序。审查起诉期限内,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时卷宗应移送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需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五,量刑程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需出具量刑建议。现在要求一般出具精确的量刑建议,即主刑和附加刑必须精确。
第六,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前,承办检察官会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文书中会载明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及适用的审判程序。在值班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般情况下,签订具结书的,法院会按照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处刑罚。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审查起诉的结果有三种:一是绝对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三种结果代表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绝对不起诉。基础犯罪事实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应作出绝对不起诉,并且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前期羁押的需进行国家赔偿。
相对不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应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存疑不起诉。现有证据不充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尚未达到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的,应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待证据充分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审查时限
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15日。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每次退查侦查机关有一个补充侦查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从受理到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半。基础期限(1个月)延期三次(1.5个月)、退查二次(侦查机关1+1=2个月、检察机关重新计算1+1=2个月,共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