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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在某网络互联网公司上班的刘先生约朋友一起生日聚餐,汽车开到地下停车场时,发现停车场有东、西两个区域,东区域场地正在改建。刘先生担心迟到,就没有把车子停到西区域,而是停在正在改建的东区域。聚餐结束后,由于停车场东区域灯光比较昏暗,刘先生不慎被工人遗漏在施工现场吊顶上的工具砸伤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入院治疗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遂向停车场的管理公司提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而停车场管理公司认为停车场东区域正在施工,刘先生擅自将车辆停在东区域,应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用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停车场管理公司未在东区域划定安全区域和警示,施工现场的施工工具没有带离现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擅自将车辆停在正在施工的东区域,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停车场管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停车场管理公司未在东区域划定安全区域和警示,未将该区域进行隔离,导致刘先生被工人遗漏在吊顶上方的工具砸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先生明知停车场内东区域在施工,因急于停车,就将自己至于危险境地,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作出停车场管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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