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具有盈利目的合伙关系就是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七章所规定的合伙合同。合伙经营具有开办方便、快捷,运行效率高,投资见效快等多种优势。大多数人一生都可能没有开过公司、当过老板,但是任何人都有过不止一次的与他人合伙干一件事情的经历,即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所说的“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1、契约精神是合伙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严格履行合伙合同也是合伙成员的义务。
2、不管是书面合伙合同,还是口头合伙合同的,只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以合伙协议的条款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经营可以到期终止,也可以提起协商终止。
4、合伙合同可以因其中合伙人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5、可以约定合伙投资和合伙收益分配方式。
6、尽可能保留合伙经营记录。
7、人民法院处理合伙合同纠纷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合伙合同外,更多地会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