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条第二款是什么(2022新刑法236条司法解释)

前言:

本文案例来源于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文中相关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

大家都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即使对方属于自愿,也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会以强*罪定罪处罚。

然而,2014年5月,一名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检察机关以涉嫌强*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却依法判决该男子无罪,这是为何呢?

下面,本文便以简短篇幅浅析此案,文中若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案例回顾:

2014年,男子黎某与女生申某在他人介绍下,互加为QQ好友,此后,两人便开启了频繁地聊天模式,并在不久之后相约在线下见了面。

第一次见面,两人对彼此的印象都很不错,随后两人便开始了交往,并在短短不到20天的时间里,正式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黎某曾询问过女生申某的年龄,申某当时明明不满14周岁,却谎称自己已经15岁了。黎某还询问过女生申某是不是在技校读书,申某再次隐瞒了自己就读某小学6年级的事实,谎称自己的确是在技校读书。

同年5月中旬,黎某约女生申某到汕尾市某海边烧烤场,两人发生了第一次关系。几天之后,黎某骑摩托车载着申某到海边玩耍,当晚21时许下起了雨,由于雨势很大,加上摩托车被雨淋湿后无法启动,两人因此耽搁了很久才准备回家。

不过,由于已经是深夜,女生申某最终选择到黎某家凑合着过一晚,当天晚上,两人再度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早上,彻夜未归的申某回到家后,遭到家人盘问,由于担心被责骂和挨打,申某便谎称自己遭遇了绑架强*。

家人听到后,震怒不已,于是便带着申某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并迅速将男子黎某抓捕归案。不过,女生申某见事情闹大了之后,内心难安的她,最终还是选择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了警方。

然而,男子黎某虽然没有强*过申某,不过,由于案发时申某未满14周岁,黎某在此等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 ,依然涉嫌了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过,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却认为,黎某并不构成强*罪,最终判决其无罪释放。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黎某不构成强*罪呢?

对于法院当时的主要观点,本文整理如下:

1、黎某与女生申某发生关系时,并没有采用暴力 、胁迫、诱骗等手段,女生申某完全属于自愿,而且案发时两人正在谈恋爱,系情侣关系。

2、黎某曾询问过女生申某的年龄,申某谎称自己15岁,隐瞒了未满14周岁的事实。黎某也曾询问过女生申某是否在技校读书,申某再次隐瞒了自己在某小学就读6年级的事实,谎称自己在技校读书。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本案中,女生申某一直在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黎某对申某未满14周岁的事实,显然并不知情,一直以为申某已经15岁了。

3、女生申某平时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等,显得都比较成熟,黎某无法据此判断出申某未满14周岁。而且即使是深夜,女生申某却依然可以独自外出,其家人并未过多过问,因此,从生活作息规律上来看,黎某也无法判断出申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女生申某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因而黎某并不知道申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外,无论是从女生申某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还是从其生活作息规律上来看,黎某都无法据此判断出申某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黎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女生申某未满14周岁。因而,本案中,黎某并不属于“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故意与其发生关系。故法院最终认定黎某不构成强*罪,依法判其无罪。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罪定罪处罚。

对于“明知”的认定,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当中做了明确规定:

1、与不满12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 ,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属于幼女,构成强*罪。

2、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女生,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能够观看出其属于幼女,在此等情况下,行为人依然与其发生关系,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属于幼女,构成强*罪。

最后,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观点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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