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卖出如何作分录

商品房卖出如何作分录

1、先按原价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价)

贷:固定资产(原价)

2、结转累计折旧、取得清理收入

借:累计折旧

借: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清理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清理费用)

4、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情况

借:固定资产清理(有净收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公司出售房产需交何种相关税费

原购置房产对外出售的,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按产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金额为转让收入,税率0.0005;依据营业税法的规定,应当按转让价减原购置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转让产生增值额的,应当按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最后的转让净收益计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企业适用税率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税率: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商品房卖出如何作分录?企业将商品房作为固定资产就行核算时,商品房卖出时,确认固定资产清理,结转累计折旧、取得清理收入,支付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对于收到的价款与固定资产清理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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