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判决(民法典关于劳务纠纷了解)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 5万余元,被告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5万余元。

2019年10月,萍乡市某工程公司安排包括原告在内六人到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对设备操作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吊顶发生坍塌。包括原告在内的五人随同吊顶坠落下来。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84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萍乡市某工程公司与原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根据其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萍乡市某工程公司作为雇主,没有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有效监管,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对于原告的损失具有过错;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但未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未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平台,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和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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