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政务服务工作者,向社会各界普及行政许可法是我的责任,下面我将行政许可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做一些普及。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想做什么事情是他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去赋予获得,而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想做的事情的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限制过多,禁止做的事情范围过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受到极大的束缚,创造力也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和生气;而限制太少,虽然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非常大,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等,整个社会就不能处于有秩序的发展之中。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房地产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婚姻登记属于确认民事关系行为。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行政许可的功能定位在于保障和实现权利,“放管服”改革下的行政许可,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减少、管理方式和手段创新,更加便民利企。
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对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缺少法律约束时,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均能以各类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未合理规避,对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竞争造成阻碍。同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够规范,一些条件和标准设定的较为笼统,或缺乏可操作性,对老百姓办事造成极大的困扰。二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事项过多,且程序上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群众办事很难。甚至有的不规定许可期限,任意拖延。以前,我们关注到一些群众在办事的时候经常要跑县镇村三级各个单位,整件事办成要花费不少精力和时间;一些企业在项目前期审批中要盖多个单位的公章,并且办理时间并不明确,跑来跑去等手续办下来,市场行情早就发生了变化,造成损失。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导致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将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有的受利益驱动,为了收费恣意发放许可,造成市场混乱;有的吃拿卡要,没有好处便无故拖延时间,使得百姓折腾不堪。从一定意义上说,不规范的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说明:“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立法目的上,我们可以分解成四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严格分离,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权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得行使设定权。权力的分离可以避免权力的高度集中,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具体规范了行政许可设定权行使的主体和行政许可权实施权行使的主体。
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权的理念,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对它们行为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必须要有法定的机关进行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限制。同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
三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只有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进行此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何实施行政许可等等,其全部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获得行使此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当然有利于保障其行使;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也是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的。
以上是《行政许可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设立背景,也希望大家和我一样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加强法治知识的学习,共同营造全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