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民法典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条、第19条相关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 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但是该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所以,这并不能将其理解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由于历史变革等原因,有些房屋的产权不够清晰,产权人无法确定或是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并实施之后,针对此种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要由市、县级主管部门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其中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其一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其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要依法经过公告、送达才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数额的计算,必须本着实际损失的标准加以认定。实践中,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一般来说都低于实际损失。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这部分损失往往在补偿金额中占有很大比重,甚至高于房屋价值,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土地应当不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可以参照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另外,根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通知》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类似的土地收回,应当予以合法的补偿。再结合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补偿不得低于土地的市场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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