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联丢失怎么做红冲?
答:对于普通发票联丢失做红冲的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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