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可作为裁判的依据,同案要同判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部分指导性案例却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新型、复杂、疑难的案件中,指导性案例可以指导其他法院在类似情况下做出类似的裁判。那么当事人也可能会提交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刘先生等人因为亲属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闹到了法院,并且检索到了指导性的案例。在诉讼中其向法院提交了该份指导性案例,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这一案例与被审理的案件没有关系,没有理会这份指导性案例,做出了与指导性案例不符的裁判,之后刘先生等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刘先生等人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检索到的类案如果是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检索到的案例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冲突的,那么可以不依据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但是无论何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应当在说理部分中回应是否要参照该指导性案例,并且说明理由。在本案中刘先生等人已经提交了与本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经过实质的审查,发现刘先生等人的纠纷与指导性案例中的情况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并且不存在于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等情形,应当同案同判。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应当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指导性案例是否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