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他是一种非财产上损害,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需要有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创伤,才可以主张。
仅有自然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主张:
1、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
(1)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因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的身份权益受到侵害
结婚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3)亲子权受到侵害的
非法导致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如医院抱错小孩或者拐卖儿童等情形,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