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关于产品质量法界定的产品范围)

我们知道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在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现在有了针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办法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否还适用于“化妆品”产品吗?

针对这个问题,天纵鉴定(SKYLABS)也注意到了有不同的讨论意见。但总体上看,化妆品同样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这是肯定的。这主要有三点原因:

1、《产品质量法》中对其调整范围的规定,是未排除“化妆品”的,也就是其同样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管辖。

《产品质量法》中只是规定了下列情形不适用:(1)天然的物品(2)非用于销售的物品(3)建设工程、(4)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监督检查要点,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监督检查的判定原则。

这也意味着其实《产品质量法》是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层级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3、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同样也明确谈到了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具体如下:

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因此,化妆品同样属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的区域。《产品质量法》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关系应该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而不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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