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容留刘某吸食*品麻古和冰*。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分别容留熊某、刘某两人吸食*品麻古和冰*。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一储物室容留曾某、刘某两人吸食*品麻古和冰*。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曾两次因吸*被判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品管控的法律法规,三次容留他人吸食*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