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劳动法规定(新劳动法员工辞职管理条例)

员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离职程序、手续办理、费用结算、交接工作和责任追究、管理改进等管理,利于工作的延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三条 离职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员工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相关工作岗位。

(一)自然离职:指劳动合同有效期结束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一不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二)主动辞职:指劳动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尚未出现,员工因本人原因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经公司同意报考并考取国家公务员或全日制学校学生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三)协商解除:指劳动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尚未出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其中一方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自动离职:指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自动离职按照违纪解除处理。

(五)解聘辞退:指公司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因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2.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公司可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六)违纪解除:指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七)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离职审批权限

第四条 离职审批权限依据岗位任命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条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离职审批权限:

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在 3 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主管领导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职能部门。

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及分管副总由董事长审批,其他总监及副总按审批权限由总裁、CEO 提名,董事会审议,以总裁、CEO 名义发布任职命令。

第六条 总监级以下员工离职审批权限:

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 2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2 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裁、执行总裁审批,总裁、执行总裁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职能部门。

第七条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第四章 离职申请

第八条 辞职

(一)试用期内;员工提前 7 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二)合同期内;员工提前 30 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第九条 自动离职

(一)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经办事项是否完结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对于符合自动离职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自动离职,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到期

(一)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 30 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

(二)公司提出不再续签:部门负责人提前 2 个月填写《辞退员工申请表》,并提供具体的体现员工不胜任的,监察部提供员工具体的工作过失表现和处罚材料,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由人方资源部提前30 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证据

第十一条 辞退

(一)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 3 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二)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 2 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在 1 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提前 30 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离职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在自然离职、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等离职的情形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员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去向及离职时间等内容;若属在试用期内或被聘用且尚未订立劳动合同在一个月时限内的,应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

(二)离职审批: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员工,应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 1),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经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所在单位和直属上级部门领导应主动与离职员工谈话,了解其离职主要原因、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以及征求对公司的建议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应挽留的骨干人员,应尽量做好劝留工作;对应当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提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建议。

(三)手续办理:

1.经批准同意离职的员工,领取《离职人员移交清册》(附件 2)、《离职人员工作、物资、费用结算表》(附件 3),在原工作单位完清移交手续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还款、保险、离岗体检等手续。对存在违约责任的员工,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核定其违约赔偿费用,离职人员应到财务部门缴纳赔偿费用,履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义务。

2.完清《离职人员工作、物资、费用结算表》的离职员工,到人力资源职能部门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签收。

3.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与需要竞业限制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在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下月十五日终止前查收待清算费用。

第十三条 员工协商调出离职,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接收单位向公司出具同意接收的商调函;

(二)员工所在单位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款执行,必要时,公司可向接收单位出具《关于转移×××劳动关系的函》,本人签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十四条 员工解聘辞退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违纪解除离职,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假别管理等有关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离职人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充完清《离职人员移交清册》、《离职人员工作、物资、费用结算表》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面谈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七条 员工信息收集整理:

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第十七条 准备面谈主题及注意事项

1、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2、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 20 分钟。

3、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4、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第十七条 面谈人的选择

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裁、执行总裁负责离职面谈。

2、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3、主管级以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第十八条 挽留原则

1、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2、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第十九条 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

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离职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专员或指定专员以上级别人员安排离职员工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办理次序依次为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行政职能部门→运营职能部门→财务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离职通知

(一)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裁、执行总裁审批意见的 2 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二)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相关职责:

(一)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二)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三)资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一)原所在单位工作手续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资料等移交至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上级或其它业务部门);

(2)经办工作详细说明(按书面清单形式);

(3)往来客户(业务)单位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业务进展情况等;

(4)参加培训后所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5)企业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等);

(6)所经办工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等;

(7)直接上级认为应移交的其他工作内容。

2.物资移交。指员工工作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室及办公桌钥匙、电梯通行卡、借阅资料、借用或保管的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器)、量具、刀具、仪器等物品。

3.财务移交。指离职员工应将保管的报表、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凭证,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公司应收(付)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主管领导指定的财务人员。

4.其他移交。单位主管领导认为应移交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部门应完清手续

1.财务职能部门:核实有无借款、欠款及其他财务未清事项等;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2.运营职能部门:核实往来业务是否完结,与客户完成往来款项的询证。

3. 行政职能部门: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本月考勤情况说明;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其它事项。

4.保密部门:核实是否属涉密人员、是否掌握涉密信息、是否已签订脱密协议等。

5.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核实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存在专项培训违约情形,结算社保费用、注销人力资源系统权限、停发相关待遇;合同解除及离职证明的出具,五险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4.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注销门禁系统及服务器相关帐户等相关系统权限,并收缴工作证。

6.党群工作部门:负责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等。

7.其他部门:主管领导认为应到其他部门完清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应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移交清册由财务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一)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二)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指定人员监交。

第二十六条 离职员工完清《离职人员工作、物资、费用结算表》后,经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办理其他离职相关手续。

第八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

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违纪辞退、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移交人于离职 6 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第三十一条 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第九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结算费用包括:

(一)离职人员应向公司支付的费用

1.专项培训违约金

员工在主动辞职、违纪解除等情形下离职,应向公司支付专项培训违约金。其计算公式为:

专项培训违约金总额=培训总费用×(1-已服务月份数/规定服务月份数)

其中:培训总费用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对员工进行数次(内外部)专业专项培训(包含进修、出国考察研修、学习、学历教育等)过程中所承担的费用总和,包括:学杂费、咨询费、差旅费(含交通、食宿、通讯费)、工资、社会保险、相关福利、补助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规定服务月份数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对员工进行(内外部)专业专项培训时,员工与公司以协议等形式所约定的服务时间(多项累加)。

员工在协商解除、协商调出的情形下离职,若公司认定其应当承担专项培训违约金责任的,按本款规定执行。

专项培训违约金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财务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等共同负责核算追收。

2.赔偿金

离职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规定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由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核算追收。主要包括:

(1)物品损失:公司为员工工作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2)物品遗失:由公司出资购买的物品遗失,应照价赔偿;

(3)员工拖欠公司未付的借款、扣款等;

(4)其他应赔偿的费用。

3.竞业限制赔偿金

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等按《竞业限制协议》执行。

(二)公司应支付给离职员工的费用

1.工资:按公司薪酬管理(分配)有关办法,离职员工离职前应获取的有关劳动报酬。

2.一次性经济补偿:公司应支付给离职人员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执行的补偿。

4.其他费用:公司应支付给离职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一)自动离职者。

(二)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四)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第三十五条 离职薪资结算时间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第十章 离职后续工作

第三十六条 员工离职后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后续工作:

(一)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二)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三)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四)离职手续归档。

第三十七条 员工离职后行政职能部门后续工作

(一)调整公司通讯录。

(二)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如员工故意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或消极怠工,或因失职、渎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妥善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年内,经追查若发现所移交的财物有亏空或存在欺瞒舞弊等事实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接收人、监交人有知情不报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离职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将随着公司战略调整与运营发展不断调整;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其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离职审批表(略)

2.离职人员移交清册(略)

3.离职人员工作、物资、费用结算表(略)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略)

5.离职面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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