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处罚原则(典型的吸收犯例子)

一、概念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二、辨析

相同点:

1.都属于罪数理论中的处断的一罪。

2.对行为数量的要求上都是数个行为。

3.罪名数量上要求都是触犯数个罪名。

不同点:

1.是否要求同一目的:吸收犯不强调具有同一个犯罪目的;而牵连犯要求是在同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数行为,这点尤其是和数罪的区别上体现出来,在两个目的的例子如另起犯意犯罪是数罪,即使具有吸收关系,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2.是否要求侵犯同一法益:吸收犯要求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而牵连犯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

3.在吸收关系的程度上不同。吸收关系不是吸收犯所独有的,在想象竞合犯中吸收关系体现在重法吸收轻法,在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体现在特别法吸收普通法。而在本题中,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比牵连犯的吸收关系更加深、重、紧密。这也影响到两者的处理原则。

4.处理原则上不同。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牵连犯的是只有类型化的牵连犯才从一重罪处罚,其他的牵连犯都是数罪并罚。牵连犯的这种处理一是因为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二是因为吸收关系没那么深。

三、举例说明

1.吸收犯: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前行为发生后很大可能发生后行为,且两者侵犯的法益是一样的均是货币管理秩序,定重罪伪造货币罪。

2.牵连犯:为了骗取保险而杀害被保险人,骗保不一定非要杀人,吸收性不强,且侵犯的是财产法益和杀人法益两类不同法益;目的是同一的即骗保取财,数罪并罚。例外,从一重罪论处:受贿和徇私枉法罪发生牵连关系后,从一重罪论处。这里无法说是某个罪,因为要按照情节,比照两个罪的处罚来决定定哪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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