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及法院判决结果(盗窃罪真实案例和分析)

【基本案情】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共同预谋实施盗窃,三被告人提前准备了口罩、手套、手电筒,并自制了用来撬开小轿车车锁的工具。2021年4月4日晚,三被告人驾车来到某县,4月5日凌晨,三被告人趁夜深无人之机,使用自制开锁及砸车玻璃工具,连续在县城小区、建材市场及附近路边停车位等处盗窃14辆小轿车车内财物。盗得现金人民币3800余元、价值4500余元的香烟和价值200元的手机1部。盗窃过程中砸毁价值1600余元的汽车玻璃。

三被告人另盗得各种品牌的白酒17瓶、银手镯2个、珍珠项链1串,被销赃未追回,均未能进行价值评估。三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在作案前积极预谋,作案时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此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四、对检察机关移交的作案工具子以没收。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赔偿被害人张某车玻璃损失169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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