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
①危险开启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人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行为本身即已开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源,故行为人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责任。
②危险控制理论。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行为人相比他人更容易了解并控制危险的实际情况,因此,责任人的责任仅仅是取决于在造成损害的事件中由责任人掌控的危险是否变成了现实。如有危险结果发生,即便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③报偿理论。其主旨是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高度危险物品的行为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取了利益,基于利益享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功能就是合理因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或危险物件造成的损害。
公平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公平观念,此与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高度危险,行为人是否更容易控制风险等均无关联。
二是,二者调整范围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只限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时。而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这也就是说,第1186条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与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适用并无交集。
三是,二者的损失承担主体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仍是由行为人单方承担责任,而第1186条规定的则为“由双方分担损失”,由表述的分担一词可知,损失是由双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