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核算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答:分公司独立核算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分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主体,因此《公司法》并没有定义分公司的概念。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可以找到分公司的概念: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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