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欺诈方法是指:(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款的。使用上述方法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使用几种方法的,也只成立一罪。不管使用何种*款诈骗方法,都要求行为符合下列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款→行为人取得*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诈骗*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法取得*款后,采取欺骗手段不归还*款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款诈骗罪与借*纠纷容易混淆。实践中经常有人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款,但到期拖欠不还或者无力偿还。有些人虽有归还本息的意思,但在*款时也可能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段。此外,*款诈骗罪与高利转*罪也有相似之处,后者也可能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资金后,高利转*他人,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偿还*款。区分*款诈骗罪与借*纠纷骗取*款罪高利转*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款,到期没有归还*款的,不能以货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款后是否按*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板准备偿还*款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