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再审后,当事人又申诉的,一般不予立案审查
——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又就该案提起申诉的,程序上应严格审查,一般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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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案,已经抗诉再审程序。2018年,再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诉。
法院认为: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次数有且仅有一次,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裁判向法院重复申请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法院并非必然应予正式立案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此仅系法院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的一种可能性线索。除非当事人所提申诉事由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亦可导致包括再审裁判在内的生效裁判再次进入再审程序。②本案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亦不足以否定检察院抗诉理由,故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实务要点: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又就该案提起申诉的,程序上应严格审查,一般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案例索引:见《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拟稿人张颖新、刘文慧,核稿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X1-2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