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
幹旋受贿的本质,是间接侵犯被幹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直接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
首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或
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承诺)实施幹旋行为即可。一般来说,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都符合斡旋受贿的条件。
其次,接受他人请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包括放弃)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只要请托人的事项不正当,
行为人对此有认识即可,不要求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也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素取、收受贿赂。 幹旋受贿中的贿赂,是指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
报酬),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承
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收受贿赂,但还没有从事翰旋行为的(要求有从事幹旋行为的
意思),或者幹旋行为被拒绝的,以及斡旋行为成功的,都属于斡旋受贿的既遂。例如,甲
请国家工作人员乙向国家工作人员丙(税务工作人员)说情,为其非法减免税款,乙承诺
或者已经利用自己的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丙实施斡旋行为(至于丙是否承诺或
者是香己经为甲减免税款,则不影响本罪的既送)。乙以此为条件事先索取、收受甲的财
物的,或者以此为根据事后索取、收受甲的财物的,成立斡旋受贿。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 jié),故混而为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