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作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开放深度发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滋生,国家也不断在打击,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立案、刑事判罚,传销活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但是总有人在钻法律的漏洞,在传销活动中甚至出现明星站台行为,引诱入局,甚是可耻。如何去分清是不是传销活动?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案标准?
传销活动的特征
1、有骗的性质,冠以漂亮的名头,引诱人入局。多数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2、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根据。
4、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
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案标准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第三小项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就算参与者不是公司法人,不是决策人、操纵人,也不是策划人、指挥人,但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职责,依法也应当被立案侦查。
综上,某庭秘密已经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传销作出行政罚款,行政机关已经判定该经营活动涉嫌传销,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认为仍旧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情节严重,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