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行为。专利侵权的对象是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因此判断专利侵权的核心就要确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是否属于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侵权判断的标准主要看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是否覆盖了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只要认定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主要看是否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上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如果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就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通常需要两个步骤:
一是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未记载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不受保护。
二是判定被控侵权行为实施的发明创造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有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全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其中一个或多个,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时,则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只能“多于或等于”,不能“少于或不同(等同”。
二是等同原则。即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做扩大性解释,阻止侵权人“搭便车”行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主,即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所谓等通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走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侵权人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等同的技术方案,也构成专利侵权。
三是禁止反悔原则。即权利人为了获得专利授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在说明书中或专利要求中对一些技术特征作出限定性说明或修改。这些限制牲说明或修改会对授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即专利权人不得再要求保护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侵犯专利权纠份案件中又将其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捐献原则。是指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权专利纠纷案件中不得再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技术方案只有明确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才能受到专利保护,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不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