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福利费先抵扣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答:对于福利费先抵扣,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这一分录,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一个,相信您看完后会有所明白的:
【案例分析】
晨曦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外购100张降温垫,收到票面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该批礼品在7月以防温降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各员工,进项未转出。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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