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与某员工签署劳务协议,双方劳务协议即将到期,协议到期时我们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A:第一,首先要判断所谓的劳务合同是否是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属于实质上劳动合同,那么解除或到期终止均要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如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解除或终止补偿金,则应依法支付。
第二,如果双方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类似于退休返聘劳务关系或其他情形的劳务关系,那么需要审查劳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约定,法律尊重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解除或终止是否支付补偿的约定。
第三,如果经过上述审查后,均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的情形,则单位终止协议依法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管理提示】
鉴于实质上的劳务协议属于平等主体协商确定的协议,只要没有胁迫或欺诈的情况,则关于如何解除或终止,以及是否支付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的情况,法律均尊重双方的约定,建议单位可在劳务协议中将此条款明确,避免将来存在相应的争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