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签约主体,坚决不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签订补偿协议只能是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指挥部或者村委会、开发商等都是没有权利签订。
二、没有完整的补偿条款,坚决不能签。
拆迁补偿协议要体现以下内容:(1)确认拆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要写清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选择安置房的,要写清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具体的安置房信息,安置房公摊比例要明确;选择产权置换的,要写清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2)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没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签。
四、未登记建筑没有经过调查、认定和处理,没有补偿的,不能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未登记建筑经认定需要补偿的,补偿标准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确认。
五、没有违约责任约定,不要签。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承担条款,比如违约后怎么赔偿、赔偿多少等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对于拆迁方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的约定,以免拆迁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免除自己的责任。